张在元代理人答复网友的提问
发布: 2009-11-20 11:58 | 作者: 左手饭特稀 | 来源: 陈四平博客 | 查看: 28次
前几天我们报道了大师张在元 病危遭解聘与武大回应解聘病危教授事件。
今天,张在元的代理人就网友关心的问题做出了回复。
DoBuilding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
网友们:你们好!
我是陈四平,是张在元院长的代理人。在这里我代表仍在病危中的张在元院长向关注、关心、关怀张在元院长的朋友们表示忠心的感谢。今天是第一次与网友们见面,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以下回复。
关于非全职聘用的问题
在这里我向网友们提一个问题:有谁知道武汉大学一年的有效工作日是多少天吗?
我给大家算笔帐:在每年365天里有52个星期,52个星期的双休日共计104天;寒、暑假约90天(寒假一个月,暑假两个月)法定节日11天,以上共计两百零五天。减掉365天,余数是160天。扣除不确定日期(如:寒、暑假及节假日的零头)武汉大学一年的有效工作日约在150天-----160天之间。工作时间长短能说明全职与非全职吗。你们以为呢?
我向网友们提第二个问题:有哪位网友知道武汉大学有多少教师每年的实际工作日不足120天吗?又有多少教师每年的实际工作日超过150天呢?
准确数字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教师工作性质的特点是:根据教学大纲(即教学任务)
和自己所授课程的安排来校上课或工作。教师不是坐班制、不是8小时工作制。单从这一点说就有相当一批教师一年的实际工作日不足120天。加上请假的(病、事假等)人数还要增加。有谁能告诉我这些每年实际工作日不足120天的教师是全职还是非全职。
我向网友们提第三个问题:人事关系在不在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与是不是全职或非全职有什么必定的内在关联吗?
人事关系只能证明其是不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它(人事关系)只对正是职工起作用。对聘用的教师来说,人事关系放在那里由他自己决定。他可以放在人事局,也可以放在自己家里。是不是放在聘用单位,要看他是不是想成为聘用单位的正式职工。如果不想成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工,为什么非要把人事关系放在那里呢?人事关系除了证明该职工是正式或非正式外,它(人事关系)与全职或非全职有必定的联系吗?
我向网友们提第四个问题:网友们,你们知道武汉大学有多少教职工有自己的公司吗?
由于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在职教师自办公司。武汉大学的正式教职工中难道就没有人拥有自己的公司吗?准确的数字希望有兴趣的网友做一个调查。如果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职教师自办公司。那么,武汉大学明知张在元院长有自己的公司(武大的说法),为什么没有对此事在《招聘启事》与《聘任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上述理由,聘用教师有或无自己的公司与全职或非全职有什么必定的联系吗?谁能告诉我?
如果理解了上述问题,网友们就不会被武汉大学的说法所迷惑。
武汉大学说张在元在招聘竞争中成绩“最差”?(暂且听之。就是这个被斥为最差的非全职院长与非全职教授指导学生在国际建协组织的世界大学生设计竟赛中取得武汉大学建校一百一十年来从未企及过的UIA金奖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奖。也是我国建筑行业第一次取得该奖项。也许武汉大学没有把这次获奖当回事,或者根本就不需要这个奖项。得奖也好不得奖也好,武汉大学还是武汉大学嘛,如其这样,何必不直说呢。我深信这只是校方极少数人的想法,与广大武大的师生没有任何联系。)既然是招聘,能把当时所谓的招聘告示公示一下吗?如果武汉大学只需要聘用一个非全职学院院长、非全职教授于一身的人,看看招聘告示中没有说明这一点?如果发生变化,确实只需要聘用一个非全职学院院长、非全职教授于一身的人,为什么在《聘任合同》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呢?一个学院院长加一个教授,两项工作使用一个非全职的聘用人员承担,是不是有点太匪夷所思了?是不是对学生、同时也对城市设计学院太不负责了呢?朋友们,你们相信吗?
关于非全职教师是否享受公费医疗与住房的问题
如果说非全职教师不能享受公费医疗与教师住房待遇是正确的,是被法律与政策允许的。我坚信武汉大学一定能够拿出法律或者相关的国家政策的依据给大家看一看。特别是那些被聘用的教师们,和关注此事的网友们。我坚信武汉大学一定会满足大家的愿望。同时又能进行一次普法活动。一举两得、惠及大众的事,何乐而不为!武汉大学,我们期待着,只是不要太久哦。
由于条件限制,暂且回复以上问题。以后会根据需要尽我的所能,陆续回复大家疑惑而又关注的问题。使朋友们了解事情的真相与实际情况。谢谢!
陈四平
2009年11月20日


在武汉大学的回应里,只是提下工作时间什么的,根本没说这和解聘有什么关系。
这代理人没必要把这个做为重点吧?而且还说那么多。
我心理挺同情张老师的。
但如果武汉大学的声明是真的,我觉得武汉大学做的并不违法。